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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XX与张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4)狮民初字第96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蔡荣典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邓XX,女,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代理人许XX、蔡荣典,福建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原告邓XX与被告张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蔡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蔡荣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邓XX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5月25日登记结婚,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双方于2013年9月12日在石狮市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原、被告自离婚生效后,被告应支付给原告300000元整,而被告在办理离婚登记后仅支付双方分割共有财产的189690元,余款110310元尚未支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分得夫妻共有财产11031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5月25日登记结婚,2013年9月12日双方在石狮市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协议书对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子女抚养、债权及债务等问题作了明确的约定。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身份证、被告家庭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双方的共同财产、子女抚养、债权及债务等问题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被告未依照约定履行支付剩余款项110310元给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11031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予以缺席审理及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邓XX款项11031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6元,减半收取1253元,由被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XX



书记员  陈XX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2014-04-21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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