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上诉人郭XX与被上诉人吴XX、原审第三人福建省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泉民终字第386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蔡荣典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XX,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代理人王XX,福建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XX,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黄XX、蔡荣典,福建XX律师。


原审第三人福建省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XX。组织机构代码:789XXXX3705-3。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郭XX诉被上诉人吴XX、原审第三人福建省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郭XX于2014年11月24日以将另行起诉被上诉人吴XX返还货款及违约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对此,应予准许其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XX撤回上诉申请。


本案二审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郭XX负担。


审判长  张XX


审判员  郑XX


审判员  郭XX



书记员  吴XX


附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2014-11-27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