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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苏XX、蔡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狮民初字第304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蔡荣典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


委托代理人许XX、蔡荣典,福建XX律师。


被告苏XX,男,197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


被告蔡XX,女,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苏XX、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黄XX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2014-12-19
  • 石狮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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