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
委托代理人许XX、蔡荣典,福建XX律师。
被告苏XX,男,197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
被告蔡XX,女,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苏XX、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黄XX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