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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XX法律服务所与日照市XX公司、董XX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日开商初字第5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洪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日照XX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安泰水晶城XX。


法定代表人:张XX,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XX,日照XX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市XX公司。住所地:日照市204国道西、长沙路以东。


负责人:高XX,日照市XX公司破产管理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洪涛,山东XX律师。


被告:董XX,男。


被告:董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XX法律服务所与被告日照市XX公司、董XX、董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日照XX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日照XX法律服务所负担。


审 判 长  吕咏梅


审 判 员  宗卓英


人民陪审员  庄 欣



书 记 员  丁XX


  • 2015-07-01
  •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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