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XX,女,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代理人:迟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X,安徽XX律师。
原告:钟X,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本院受理原告赵XX诉被告钟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章XX
书记员代 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