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XX,女,2006年11月15日生,汉族,章丘市刁镇刁东小学学生,住山东省章丘市
法定代理人赵XX,男,1974年2月22日生,汉族,务农,住山东省章丘市
委托代理人边XX,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延召,山东XX律师。
被告太平XX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金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女,1981年8月13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杲帅,男,1988年11月29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XX与被告太平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XX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段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段XX负担。
审 判 长 杨 华
审 判 员 郭庆军
审 判 员 刘静琳
代理书记员 安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