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XX,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XX。
负责人:张X,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竹飞,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安徽XX实习律师。
被告:汪X,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徐XX,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XX诉被告汪X、徐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XX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汪X、徐XX货币资金1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XX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汪X、徐XX银行账户存款1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XX
书记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