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汪XX诉被告苏XX、XX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 交通事故
  • (2011)新民初字第119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静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汪XX,女,1964年11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静,江苏XX律师。


被告:苏XX,男,1981年5月15日生。


被告: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南XX。


负责人:蒋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XX,江苏XX律师。


原告汪XX诉被告苏XX、XX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卜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XX的委托代理人张静,被告苏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XX诉称:我在与被告苏XX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受伤,该事故已由交警部门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现要求两被告赔偿我各项损失78023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苏XX辩称:对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我是苏D/6B719号轿车的车主。该事故车辆已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后,对原告超出部分的合理损失愿意按责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我已支付原告汪XX3000元,要求一并处理。


被告XX公司辩称:愿意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3日17时20分许,被告苏XX驾驶苏D/6B719号轿车沿338省道XX站东出口由南向东右转弯上338省道时,遇原告汪XX骑电动自行车沿338省道由东向西行驶,两车相撞,致原告汪XX受伤,车辆受损,发生事故。原告汪XX被送至常州市新北区圩塘卫生院进行救治,后又转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住院进行治疗,共住院治疗8天,共用去医疗费4351元。事故发生后,被告苏XX已支付原告汪XX3000元。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新北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汪XX与被告苏XX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2011年5月25日,本院委托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于2011年6月7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汪XX构成十级伤残;其误工期为6个月,护理期为2个月,营养期为2个月。为此,原告汪XX起诉来院,要求处理。


另查明:被告苏XX是苏D/6B719号轿车的车主。该车辆已于2009年8月1日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期限至2010年7月31日止。


以上事实有原告汪XX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出院记录、用药清单、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误工证明、工资清单,被告苏XX提供的交强险保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汪XX因交通事故受伤、车辆受损,依法有权获得赔偿。


综上,本院确认原告汪XX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4351元、误工费13500元、护理费3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元、交通费350元、营养费720元、残疾赔偿金458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鉴定费2100元、车辆损失800元,以上合计73653元,此款由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被告苏XX支付给原告汪XX的3000元,各方当事人均同意由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直接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汪XX各项损失70653元,支付被告苏XX3000元。


二、驳回原告汪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元,本院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汪XX承担40元,被告XX公司承担300元。(此款已由原告汪XX预交,原告汪XX同意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江苏XX,账号:804XXXX139657)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卜XX



书  记  员   颜XX


  • 2011-10-12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