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X,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术校,河北XX律师。
被告吕X,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与被告吕X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X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XX
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