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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与吕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曲民初字第1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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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X,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术校,河北XX律师。


被告吕X,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与被告吕X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X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XX



书记员  刘XX


  • 2014-12-01
  • 曲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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