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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湖南XX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4)雨民初字第0374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曾理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X。

被告湖南XX,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89号中XX。

负责人陈XX,主任。

委托代理人曾理,湖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XX,湖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湖南XX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XX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 判 长  简松军

人民陪审员  于育梅

人民陪审员  吴建军

书 记 员  刘XX

  • 2015-04-01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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