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XX与辽宁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纠纷
张俊杰律师 在线
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 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2.3万+
    服务人数
  • 1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王XX,男,1959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XX,辽宁XX律师。


被告:辽宁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XX,辽宁XX律师。


原告王XX与被告辽宁XX公司(以下简称X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高书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XXX的委托代理人冯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2007年至2012年间,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共计25份,原告已全部按约定完成施工并早已交付使用。被告只支付了部分人工费及材料款,剩余推脱结算和支付,致使原告拖欠雇工巨额工资,四处筹钱为雇员开支。2013年1月11日原告雇工刘XX在干活时不慎摔倒致“右外踝骨折、右外踝关节韧带损伤”,如朝阳县人民医院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原告为此支付医疗、护理、生活等前期费用几万元。距春节不到1个月,原告仍拖欠雇工近30万元工资,到2013年2月6日,离春节有近2-3天时原告找到被告,被告要求签订《结账协议》方给付,在双方未进行任何结算的情况下,原告迫于无奈在定《结账协议》。后经原告盘点并于被告劳资人员核对才发现,被告私下将原定人工费80元每天缩减为20-40元每天,并且无故扣款、减免支付应付款项,致使被告仍拖欠原告人工费及材料款等费用共计54多万元。综上所述,被告趁春节临近之际,原告面临欠薪及雇员受伤赔偿等压力,利用原告(农民工)对各施工现场不了解并缺乏结算经验的情况下,迫使原告签订《结账协议》同时放弃质保金、赔偿无须有材料丢失款36多万元等严重显失公平的条款,应属于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并显失公平的行为,《结账协议》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撤销。故原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撤销之诉,请求依法判决撤销原告、被告签订的《结账协议》;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XXX辩称,本案中原告、被告的结账协议是在双方充分审计对账的情况下根据实际履行情况签订的,不存在原告所说的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原、被告间的合同约定工程款是按照工程量结算,而不是按原告起诉状中所说的按天结算人工费。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至2012年8月期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25份劳务合同或承揽合同,原告为被告承包的消防工程施工,工程地点为:沈阳XX、宏伟铭都、领先国际城、沈阳XX、江南XX、XXX、铁西红星美凯龙二期。


2013年2月6日,原告向被告出具《结账协议》一份,写明原告为被告施工的七个工地总计劳务合同总额为人民币XXX元,已付款人民币721961元。原告放弃质保金人民币58395.1元,解除质保期。原告赔偿被告丢失工程材料款人民币367545.9元。原告又收到被告人工费人民币20000元,双方劳务费全部结清,劳务关系终结。


现原告以该《结账协议》显失公平,系乘人之危,并存在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该结账协议,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账协议》、质量保修抵押金、《工程结算书》、《情况说明》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签订《结账协议》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等可撤销的情形的问题。


首先,是否构成重大误解的情形。本案中,协议内容清晰明确,且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在签订《结账协议》前计算过自己的工程款数额,与《结账协议》中的结算数额差额较大。因此,原告主张因存在重大误解要求撤销该《结账协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是否构成显失公平的情形。一方面,本案原告长期从事劳务施工,对合同签订及工程款结算并不欠缺经验。另一方面,协议约定原告以免除己方保修义务放弃返还质保金的权利,及因丢失工程材料作出相应赔偿,均不能视为显失公平。最后,是否构成乘人之危的情形。从原告提供的25份合同签订的时间来看,原告从2007年8月即开始为被告承包工程施工,因此,原告在每个合同施工完毕后就可以向被告主张给付欠付工程款。故,即便存在签订《结账协议》时临近春节急需给工人发放工资或工人受伤需要支付治疗费用的情形,亦不能认定存在乘人之危的情形。综上,对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XX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高书林



书 记 员  刘 娇


本判决所依照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 2014-04-24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张俊杰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张俊杰律师
5.0分服务:2.3万+人执业:15年
张俊杰律师
12101201****7728 执业认证
  • 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 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61号1门
张俊杰律师,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赢得了业界与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先后荣获...
  • 159 9825 2872
  • 15998252872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