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四川省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吕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工伤
  • (2013)锦江民初字第96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金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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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四川省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吕X*劳动争议案

  【案情分类】: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委托时间】:2013.2.17

  【委托人】:四川省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案原告)

  【代理律师】:杨**律师 ,四川XX

  【案情简介】

  原告长*建筑诉称:原告将四川省彭州市XX顾**社区“温*路改造拆迁安置新居工程建设项目(1某、3某楼)”混凝土、砌体分项工程劳务分包给王**,承包方式人工承包。王**雇佣吕X*到其分包的工地从事砌砖工作,2012年9月8日吕X*工作时受伤。吕X*系王**雇佣,接受王**管理,并由王**支付报酬,吕X*与王**系雇佣关系,原告与吕X*没有劳动关系,请求判决确认原告与吕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吕X*辩称:王**系长*建筑班组长,原告与长*建筑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裁决正确,原告不同意长*建筑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王**述称:第三人与长*建筑签订《混凝土、砌体分项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时曾提出工伤问题,长*建筑称合同只是一个形式。第三人与长*建筑只是劳务分包关系,吕X*与长*建筑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策略】

  长*建筑将其承建的四川省彭州市XX顾**社区“温*路改造拆迁安置新居工程建设项目(1某、3某楼)”混凝土、砌体分项工程劳务分包给王**,双方约定:承包方式人工承包;王**员工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等不得擅自拆除,王**员工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均由王**负责;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

  因此长*建筑与吕X*没有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吕X*与四川省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吕X*负担。

  【法51点评】

  本院认为:“温*路改造拆迁安置新居工程建设项目(1某、3某楼)”工程系长*建筑承建,长*建筑将混凝土、砌体分项工程劳务分包给王**,长*建筑系发包人,王**系实际施工人。2012年6月28日王**雇佣吕X*从事砌砖工作,吕X*工资全由王**支付,9月8日8时许吕X*工作时被门上混凝土横梁砸伤。发包人直接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长*建筑称其与吕X*没有劳动关系,本院予以采纳。长*建筑请求判决确认与吕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予以支持。据此,吕X*与四川省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劳动关系。


  • 2013-04-07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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