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XX,男。
委托代理人黄家培,男,广东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XX,男,广东XX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彭XX,男。
被告刘X,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XX诉被告彭XX、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XX以其与被告彭XX、刘X已经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该借款纠纷为由,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XX对本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5元,诉讼保全费1670元,合计为4045元由原告温XX自愿负担。
审判员 王秋艳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