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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XX与彭XX、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茂信法民三初字第12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家培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温XX,男。


委托代理人黄家培,男,广东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XX,男,广东XX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彭XX,男。


被告刘X,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XX诉被告彭XX、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XX以其与被告彭XX、刘X已经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该借款纠纷为由,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XX对本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5元,诉讼保全费1670元,合计为4045元由原告温XX自愿负担。


审判员  王秋艳



书记员  张XX


  • 2014-06-18
  • 信宜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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