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信丰XX公司与被告刘XX劳动争议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于民一初字第99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咸辉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信丰XX公司,住所地信丰县嘉定镇迎宾大道XX。


法定代表人肖XX。


委托代理人傅XX,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XX,女,1970年6月30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委托代理人黄咸辉,江西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丰XX公司诉被告刘XX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信丰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信丰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会英


人民陪审员  林仁浩


人民陪审员  何裕华



书 记 员  王 健


  • 2015-01-19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