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信丰XX公司,住所地信丰县嘉定镇迎宾大道XX。
法定代表人肖XX。
委托代理人傅XX,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XX,女,1970年6月30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委托代理人黄咸辉,江西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丰XX公司诉被告刘XX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信丰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信丰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会英
人民陪审员 林仁浩
人民陪审员 何裕华
书 记 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