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
委托代理人刘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男。
委托代理人宁志建,河南XX律师。
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杨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3)湛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XX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将本案已送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XX于2014年11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X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635元,减半收取4317.5元,由王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瑞英
审判员 王绍峰
审判员 谢XX
书记员 马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