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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杨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平民二终字第47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宁志建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


委托代理人刘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男。


委托代理人宁志建,河南XX律师。


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杨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3)湛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XX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将本案已送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XX于2014年11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X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635元,减半收取4317.5元,由王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瑞英


审判员  王绍峰


审判员  谢XX



书记员  马XX


  • 2014-11-26
  •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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