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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XX公司与邱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3)平民三终字第67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宁志建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XX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志建,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XX,男,1972年9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XX,郏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平顶山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邱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郏县人民法院(2013)郏民劳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平顶山XX公司于2013年12月26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邱XX于2013年12月27日申请撤回原审对平顶山XX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平顶山XX公司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邱XX撤回原审对平顶山XX公司的起诉,确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郏县人民法院(2013)郏民劳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平顶山XX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邱XX撤回原审对平顶山XX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75元减半收取1187.5元,由邱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75元减半收取1187.5元,由上诉人平顶山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XX


审判员  李XX


审判员  石XX



书记员  张XX


  • 2013-12-27
  •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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