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个体工商户。系受害XX杨XX之父。
原告戴XX,籍贯、住址同上。系受害XX杨XX之母。
委托代理XX朱XX,河南XX律师。
被告杨X,司机。
被告社旗县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城关镇北兴隆XX。
法定代表XX满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健康XX。
代表XX常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XX张XX,河南XX律师。
被告涂X。
被告杨XX。
被告XX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5号富力城XX。
代表XX蒋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XX孟X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XX王X,XXXX公司员工。
被告李XX。
委托代理XX周X,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
代表XX毕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XX郭X,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XX。
委托代理XX井XX,河北XX律师。为被告杨X、社旗县XX公司、涂X、杨XX、张XX代理诉讼。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XX。
代表XX张XX,该公司经理。
被告程XX。
委托代理XX韩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XX。
代表XX陈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XX曹XX,河北XX律师。
原告杨XX、戴XX与被告杨X、社旗县XX公司(以下简称XX达XX公司)、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涂X、杨XX、XXXX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李X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张X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程X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平X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彦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XX、代理审判员王飞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戴XX的委托代理XX朱XX,被告杨X、XX达XX公司、涂X、杨XX、张XX的委托代理XX井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XX张XX,被告XXXX公司的委托代理XX王X,被告李XX的委托代理XX周X,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XX郭X,被告程XX的委托代理XX韩XX,被告平XXXX公司的委托代理XX曹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月17日8时33分,因雾天能见度低,被告杨XX驾驶京M×××××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广高速公路广东XX1688KM+700M处时,先与被告涂X驾驶的京N×××××号小型客车追尾相撞,后京N×××××号小型客车与前方杨X驾驶的豫R×××××/豫R×××××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尾部相撞,形成第一次撞击。随后李XX驾驶京L×××××号小型客车与京M×××××号小型轿车尾部碰撞,形成第二次撞击。同时加重第一次撞击的损害后果。随后程XX驾驶冀R×××××号北京XX小型轿车与停在京L×××××号小型客车右后侧的被告张XX驾驶的津N×××××号五菱牌小型客车左后侧碰撞,形成第三次撞击,同时加重了前两次撞击造成的损害后果。以上三次撞击共同造成京N×××××号车乘坐XX杨XX当场死亡。经河北省公XX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邯郸支队馆陶大队认定,在第一次撞击中,驾驶XX杨XX、涂X共同承担主要责任,杨X承担次要责任,其他XX员无责任;在第二次撞击中,李XX承担全部责任,其他XX员无责任;在第三次撞击中,程XX承担全部责任,其他XX员无责任。经查,豫R×××××/豫R×××××挂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京M×××××号北京XX小型轿车在被告XX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京L×××××号小型客车在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津N×××××号五菱牌小型客车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冀R×××××号北京XX小型轿车在被告平XX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受害XX杨XX系城镇户口,且2011年9月至事故发生时在北京市东城区XX上学,故各被告应以原告经常居住地标准进行赔偿。为此,要求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费共计916755元。
被告杨X、XX达XX公司辩称,杨X系XX达XX公司雇佣的司机,其驾驶的车辆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XX公司辩称,该公司依据本院(2013)馆民初字第381号、第382号、第899号民事判决书已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主、挂车一体使用,赔偿数额应以主车保险金额50万元为限。该交通事故造成多XX受伤,应当为其他受害XX预留保险金份额,该公司不承担诉讼费。
被告涂X辩称,受害XX杨XX搭乘其驾驶的车辆回家,原告的损失不应由其承担。
被告杨XX辩称,其驾驶的车辆在被告XX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XXXX公司辩称,其对事故事实和所承保的车辆保险情况无异议,但原告主张的损失过高,部分损失无法律依据。赔偿时应预留其他受害XX的保险金份额。该公司对诉讼费、鉴定费不予赔偿。
被告李XX辩称,原告的损失是在第一次撞击中产生,应由第一次撞击时的责任XX承担。
被告XX公司辩称,该公司系李XX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XX,被保险车辆与杨XX乘坐的车辆未接触,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承担赔偿责任,保险金17.2万元为所有受害XX的赔偿限额。
被告张XX辩称,其驾驶的车辆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XX公司辩称,该公司同意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诉讼费不予承担。
被告程XX辩称,其不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所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平XXXX公司辩称,原告的损失为第一次撞击时形成,与该公司承保的程XX驾驶的车辆未接触。该公司同意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时应预留其他受害方应得的份额。该公司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不予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河北省公XX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邯郸支队馆陶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交通事故的事实及事故当事XX各方应负的责任。2、涂X的驾驶证复印件,证明涂X具有驾驶资格。3、杨X的驾驶证和豫R×××××/豫R×××××挂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以及该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单,证明杨X具有驾驶资格,所驾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XX达XX公司,该车主、挂车均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主、挂车两份交强险责任限额为24.4万元,主车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挂车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30万元,均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4、杨XX的驾驶证和京M×××××号北京XX小型轿车行驶证,以及该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单,证明杨XX具有驾驶资格,所驾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杨XX,该车在被告XXXX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万元,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30万元,且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5、李XX的驾驶证和京L×××××号五菱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以及该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单,证明李XX具有驾驶资格,所驾车辆登记车主为其本XX,该车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万元,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5万元,且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6、张XX的驾驶证和津N×××××号五菱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以及该车交强险保单,证明张XX具有驾驶资格,所驾车辆登记车主为其本XX,该车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7、程XX的驾驶证和冀R×××××号北京XX小型轿车行驶证,以及该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单,证明程XX具有驾驶资格,所驾车辆登记车主为其本XX,该车在被告平XX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万元,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且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8、死亡受害XX杨XX在XX义县龙津派出所的户口簿,北京市东城区XX出具的证明及杨XX的学生证,证明杨XX于1993年7月8日出生,生前为非农业家庭户口,自2011年9月起在北京市东城区XX就读中西式烹饪专业。9、原告杨XX、戴XX的结婚证、盖有XX义县公XX局石鼻派出所印章由XX义县石鼻镇对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北京市暂住XX口登记表及暂住证,证明受害XX杨XX系二原告之子,二原告自2008年5月4日到北京市东城区东内北XX内3居住至今。10、五矿邯郸职工总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说明书、证明及殡葬证,证明死亡受害XX杨XX因车祸于2013年1月17日死亡,于2013年1月19日殡葬。
本案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十一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6、7、8、10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9中派出所和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明是加盖公章在先,书写内容在后。本院认为该证明与证据9中的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客观真实,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当事XX的陈述、举证、质证及上述有效证据,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1月17日8时33分,杨X驾驶豫R×××××/豫R×××××挂号东风牌半挂货车,沿大广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688KM+700M时,因自车事故停车于第一行车道内,随后涂X驾驶京N×××××号北京XX小型客车、杨XX驾驶京M×××××号北京XX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此,两车减速时京M×××××号小型轿车先与京N×××××号小型客车追尾碰撞,后京N×××××号小型客车与豫R×××××/豫R×××××挂号货车尾部碰撞,形成第一次碰撞。造成京N×××××号小型客车驾驶XX涂X、乘车XX杨XX、涂XX、万X、京M×××××号小型轿车驾驶XX杨XX、乘车XX杨XX、涂XX、杨XX八XX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随后李XX驾驶京L×××××五菱牌小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前部与京M×××××号小型轿车尾部碰撞,形成第二次碰撞,造成京L×××××号小型客车驾驶XX李XX、乘车XX张XX、李XX、耿XX、李XX五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同时加重第一次撞击的损害后果。随后张XX驾驶津N×××××号五菱牌小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停于京L×××××号小型客车右后侧,随后程XX驾驶冀R×××××号北京XX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此,与津N×××××号五菱牌小型客车左后侧碰撞,引发第三次撞击,具体情况为:津N×××××号五菱牌小型客车受力前移,左前部与京L×××××号小型客车右后部碰撞,后津N×××××号五菱牌小型客车车身旋转,左侧与冀R×××××号小型轿车左侧刮撞,右前部与京L×××××号小型客车右前侧碰撞,右后部与前方厢式货车(车损轻微)左后侧碰撞,冀R×××××号小型轿车前移时与右侧大型客车(车损轻微)刮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同时加重前两次撞击的损害后果。本次事故三次撞击共造成京N×××××号小型客车乘坐XX杨XX、京M×××××号小型轿车乘坐XX杨XX两XX死亡,京N×××××号小型客车驾驶XX涂X、乘车XX涂XX、万X、京M×××××号小型轿车驾驶XX杨XX、乘车XX涂XX、杨XX、京L×××××号小型客车驾驶XX李XX、乘车XX张XX、李XX、耿XX、李XX11XX受伤,六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河北省公XX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邯郸支队馆陶大队认定,在第一次撞击中,驾驶XX杨XX、涂X共同承担主要责任,杨X承担次要责任,其他XX员无责任;在第二次撞击中,李XX承担全部责任,其他XX员无责任;在第三次撞击中,程XX承担全部责任,其他XX员无责任。受害XX杨XX于2011年9月至事故发生前在北京市东城区XX读书,其父母的经常居住地也在北京市,杨XX为非农业家庭户口。
另查明,杨X驾驶的豫R×××××/豫R×××××挂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为被告XX达XX公司,该车主、挂车均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主、挂车两份交强险责任限额为24.4万元,主车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挂车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30万元,均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杨XX驾驶的京M×××××号北京XX小型轿车车主为其本XX,该车在被告XX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万元,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30万元,且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李XX驾驶的京L×××××号五菱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为其本XX,该车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万元,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5万元,且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张XX驾驶的津N×××××号五菱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为其本XX,该车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程XX驾驶的冀R×××××号北京XX小型轿车车主为被告程XX,该车在被告平XX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万元,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且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还查明,该起交通事故除造成本案杨XX死亡外,还造成受害XXXX达XX公司、涂X、涂XX、杨XX、万X、杨XX、杨XX(死亡)、涂XX、杨XX、李XX、张XX、李XX损失,且均另案提起诉讼。诉讼中,经本院多次调解未果。
此外查明,2013年1月17日8时25分许,杨X驾驶社旗县XX公司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XX、方XX车辆损失,杨X负事故全部责任。李XX和方XX分别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2013)馆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和第382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1月17日8时30分许,刘XX驾驶小型客车与杨X驾驶社旗县XX公司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刘XX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2013)馆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上述两起交通事故均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本案事故车辆均投保了交强险,原告的损失为三次撞击所造成,第一次撞击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XX公司、XXXX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进行赔偿。第二次撞击加重第一次撞击的损害后果,应由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进行赔偿,被告XX公司、XXXX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对原告进行赔偿。第三次撞击加重第一、第二次撞击损害后果,应由被告平XXXX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进行赔偿,被告XX公司、XXXX公司、XX公司、XX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对原告进行赔偿。原告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事故责任方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经确认二原告因受害XX杨XX死亡造成的损失为:1、关于死亡赔偿金,死亡受害XX杨XX生前为非农业家庭户口且在北京市东城区XX就读一年以上,其经常居住地应确定为北京市,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XX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数额为36469元/年×20年=729380元。2、丧葬费按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为39542元/年÷12个月×6个月=19771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799151元。原告主张办理丧葬事宜XX员误工费9344元,但未提交误工XX员收入状况和实际减少的收入证明,故不予支持。
一、三次碰撞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问题。
三次碰撞除造成原告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799151元外,还造成另案涂X损失817.56元、涂XX损失891.88元、万X损失1560.78元、杨XX损失128314.7元、杨XX的近亲属损失799151元、涂XX损失2029.4元、杨XX损失169354.3元、李XX损失594.58元、张XX损失37049.03元、李XX损失66012.99元。
第一次碰撞中,被告XX公司作为杨X驾驶的机动车的交强险保险XX,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220000元内对原告和涂X、涂XX、万X、杨XX、杨XX的近亲属、涂XX、杨XX进行赔偿,对原告的赔偿数额根据原告的损失与各受害XX损失总和的比例确定为220000元×799151元÷(799151元+817.56元+891.88元+1560.78元+128314.7元+799151元+2029.4元+169354.3元)=92471.4元。被告XXXX公司作为杨XX驾驶的机动车的交强险保险XX,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对原告和涂X、涂XX、万X进行赔偿,对原告的赔偿数额根据原告的损失与各受害XX损失总和的比例确定为110000元×799151元÷(799151元+817.56元+891.88元+1560.78元)=109551.7元。本次撞击二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共计202023.1元。
第二次碰撞加重第一次撞击的损害结果,李XX负事故全部责任。1、被告XX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22000元内对原告和涂X、涂XX、万X、杨XX、杨XX的近亲属、涂XX、杨XX、李XX、张XX、李XX进行赔偿,对原告的赔偿数额根据原告的损失与各受害XX损失总和的比例确定为22000元×799151元÷(799151元+817.56元+891.88元+1560.78元+128314.7元+799151元+2029.4元+169354.3元+594.58元+37049.03元+66012.99元)=8769.06元。2、被告XXXX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内对原告和涂X、涂XX、万X、李XX、张XX、李XX进行赔偿,对原告的赔偿数额根据原告的损失与各受害XX损失总和的比例确定为11000元×799151元÷(799151元+817.56元+891.88元+1560.78元+594.58元+37049.03元+66012.99元)=9701.88元。3、被告XX公司作为李XX驾驶的机动车的交强险保险XX,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对原告和涂X、涂XX、万X、杨XX、杨XX的近亲属、涂XX、杨XX进行赔偿,对原告的赔偿数额根据原告的损失与各受害XX损失总和的比例确定为110000元×799151÷(799151元+817.56元+891.88元+1560.78元+128314.7元+799151元+2029.4元+169354.3元)=46235.72元。本次撞击三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共计64706.66元。
第三次碰撞加重第一、二次撞击的损害结果,程XX负事故全部责任。1、被告XX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22000元内对原告和涂X、涂XX、万X、杨XX、杨XX的近亲属、涂XX、杨XX、李XX、张XX、李XX进行赔偿,对原告的赔偿数额根据原告的损失与各受害XX损失总和的比例确定为22000元×799151元÷(799151元+817.56元+891.88元+1560.78元+128314.7元+799151元+2029.4元+169354.3元+594.58元+37049.03元+66012.99元)=8769.06元。2、被告XXXX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内对原告和涂X、涂XX、万X、李XX、张XX、李XX进行赔偿,对原告的赔偿数额根据原告的损失与各受害XX损失总和的比例确定为11000元×799151元÷(799151元+817.56元+891.88元+1560.78元+594.58元+37049.03元+66012.99元)=9701.88元。3、被告XX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内对原告和涂X、涂XX、万X、杨XX、杨XX的近亲属、涂XX、杨XX进行赔偿,对原告的赔偿数额根据原告的损失与各受害XX损失总和的比例确定为11000元×799151÷(799151元+817.56元+891.88元+1560.78元+128314.7元+799151元+2029.4元+169354.3元)=4623.57元。4、被告XX公司作为张XX驾驶的机动车的交强险保险XX,应在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内对原告和涂X、涂XX、万X、杨XX、杨XX的近亲属、涂XX、杨XX、李XX、张XX、李XX行赔偿,对原告的赔偿数额根据原告的损失与各受害XX损失总和的比例确定为11000元×799151元÷(799151元+817.56元+891.88元+1560.78元+128314.7元+799151元+2029.4元+169354.3元+594.58元+37049.03元+66012.99元)=4384.53元。5、被告平XXXX公司作为程XX驾驶的机动车的交强险保险XX,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对原告和涂X、涂XX、万X、杨XX、杨XX的近亲属、涂XX、杨XX、李XX、张XX、李XX行赔偿,对原告的赔偿数额根据原告的损失与各受害XX损失总和的比例确定为110000元×799151元÷(799151元+817.56元+891.88元+1560.78元+128314.7元+799151元+2029.4元+169354.3元+594.58元+37049.03元+66012.99元)=43845.29元。本次撞击五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共计71324.33元。
原告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为799151-202023.1元-64706.66元-71324.33元=461096.91元。
二、对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承保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和事故责任XX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问题。
原告的损失为三次碰撞共同造成,每次碰撞中各事故车辆的驾驶XX所负事故责任有所不同,综合考虑每次碰撞造成的损失和事故责任XX的责任情况,对各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划分如下:第一次碰撞中,原告的损失分别扣除第二次和第三次碰撞造成的损失比例部分(第二和第三次造成原告的损失比例均为10%)后,由被告XX公司和被告XXXX公司分别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按相应比例进行赔偿。第二次碰撞加重第一次碰撞造成的损害后果,造成原告损失的比例确定为10%,李XX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XX公司应对该次碰撞造成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其他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次碰撞加重第一、第二次碰撞造成的损害后果,造成原告损失的比例确定为10%,被告程XX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平XXXX公司应对该次碰撞造成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其他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次碰撞造成原告的损失为,总损失461096.91元扣除第二次碰撞造成的10%和第三次碰撞造成的10%后的损失,即461096.91元×(1-20%)=368877.53元,被告杨X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XX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按30%的比例进行赔偿,数额为368877.53元×30%=110663.26元。该数额未超过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80万元,被告杨X、XX达XX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XX负事故同等主要责任,被告XXXX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按70%÷2=35%的比例进行赔偿,数额为368877.53元×35%=129107.14元。该数额未超过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30万元,被告杨XX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次碰撞造成原告的损失为461096.91元×10%=46109.69元,另外还造成受害XXXX达XX公司的损失4747.25元、涂X的损失1121.83元、涂XX的损失1548.96元、杨XX的损失18351.26元、万X的损失2459.61元、杨XX的损失19179.37元、杨XX的近亲属损失49550.2元、涂XX的损失1013.22元、杨XX的损失11148.28元,共计155229.67元,被告李XX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XX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对上述受害XX进行赔偿。因损失总额已超过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5万元,被告XX公司应按照原告的损失与各受害XX损失总和的比例对原告进行赔偿,赔偿数额为50000元×46109.69元÷155229.67元=14852.1元。余额46109.69元-14852.1元=31257.59元,应由被告李XX承担。
第三次碰撞造成原告的损失为461096.91元×10%=46109.69元,被告程XX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平XXXX公司应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按此数额对原告进行赔偿,该损失未超过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50万元,故被告程XX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涂X驾驶车辆拉载受害XX杨XX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应负有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义务,以确保车上XX员XX全。在事故中涂X负同等主要责任,主观存在重大过失,但鉴于其让杨XX的好意同乘,可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故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20%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为368877.53元×20%=73775.51元。
被告XX公司提出主、挂车连接使用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数额应以主车保险金额50万元为限的辩解意见与法不符,不予采纳。本次事故系多辆车撞击造成,虽然部分车辆未直接接触,但对造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被告XX公司提出李XX的车辆与杨XX乘坐的车辆未接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以及被告李XX提出原告的损失是由第一次撞击产生,应全部由第一次撞击时的责任XX承担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程XX提出其不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以及被告平XXXX公司提出程XX的车辆未与杨XX乘坐的车辆接触,其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和数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XX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XX民共和国道路交通XX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XX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XX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和《中华XX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杨XX、戴XX110009.52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杨XX、戴XX110663.26元,共计220672.78元。
二、被告涂X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XX、戴XX73775.51元。
三、被告XXXX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杨XX、戴XX128955.46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杨XX、戴XX129107.14元,共计258062.6元。
四、被告李XX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XX、戴XX31257.59元。
五、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杨XX、戴XX50859.29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杨XX、戴XX14852.1元,共计65711.39元。
六、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杨XX、戴XX4384.53元。
七、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杨XX、戴XX43845.29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杨XX、戴XX46409.69元,共计89954.98元。
八、驳回原告杨XX、戴XX对被告杨X、社旗县XX公司、杨XX、张XX、程XX的诉讼请求,和对被告中国XX公司、涂X、XXXX公司、李XX、中国XX公司、中国XX公司、中国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XX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68元,由原告杨XX、戴XX负担2445元,被告中国XX公司负担3122元,被告涂X负担1044元,被告XXXX公司负担3650元,被告李XX负担442元,被告中国XX公司负担930元,被告中国XX公司负担62元,中国XX公司负担12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XX的XX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XX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彦
审 判 员 李XX
代理审判员 王XX
书 记 员 韩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XX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XX造成XX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XXXX身权益,造成他XX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XX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XX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XX民共和国道路交通XX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XX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XX、行XX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XX、行XX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XX、行XX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XX、行XX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XX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XX同时起诉侵权XX和保险公司的,XX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XX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XX予以赔偿。
被侵权XX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XX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XX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XX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XX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XX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XX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XX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XX民法院除判令侵权XX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XX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XX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XX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XX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XX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