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X。
委托代理XX朱XX,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XX万X。
被告杨X,司机。
被告社旗县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城关镇北兴隆XX。
法定代表XX满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健康XX。
代表XX常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XX张XX,河南XX律师。
被告涂X。
被告杨XX。
被告安X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5号富力城XX。
代表XX蒋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XX孟X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XX王X,安XXX公司员工。
被告李XX。
委托代理XX周X,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
代表XX毕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XX郭X,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XX。
委托代理XX井XX,河北XX律师。为被告杨X、社旗县XX公司、涂X、杨XX、张XX代理诉讼。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XX。
代表XX张XX,该公司经理。
被告程XX。
委托代理XX韩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XX。
代表XX陈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XX曹XX,河北XX律师。
原告万X与被告杨X、社旗县XX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涂X、杨XX、安XXX公司(以下简称安XXX公司)、李X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张X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程X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彦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XX、代理审判员王飞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X的委托代理XX朱XX,被告杨X、XXXX公司、涂X、杨XX、张XX及其XX被告的委托代理XX井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XX张XX,被告安XXX公司的委托代理XX王X,被告李XX的委托代理XX周X,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XX郭X,被告程XX的委托代理XX韩XX,被告XXXX公司的委托代理XX曹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月17日8时33分,因雾天能见度低,被告杨XX驾驶京M×××××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广高速公路广东XX向1688KM+700M处时,先与被告涂X驾驶的京N×××××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后京N×××××号小型轿车与前方向杨X驾驶的豫R×××××/豫R×××××挂重型半挂货车尾部相撞,形成第一次撞击。随后李XX驾驶京L×××××号小型客车前部与京M×××××号小型轿车尾部碰撞,形成第二次撞击。同时加重第一次撞击的损害后果。随后程XX驾驶冀R×××××号北京XX小型轿车左侧与停在京L×××××号小型客车右后侧被告张XX驾驶的津N×××××号XX菱牌小型客车左后侧碰撞,形成第三次撞击,同时加重了前两次撞击造成的损害后果。以上三次撞击共同造成京N×××××号车乘坐XX万X严重受伤,并被送入馆陶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肾挫裂伤、腰1、腰2横突骨折、左侧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断裂等,住院21天,花费36668.08元。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邯郸支队馆陶大队认定,在第一次撞击中,驾驶XX杨XX、涂X共同承担主要责任,杨X承担次要责任,其他XX员无责任;在第二次撞击中,李XX承担全部责任,其他XX员无责任;在第三次撞击中,程XX承担全部责任,其他XX员无责任。事故发生时,杨X驾驶的豫R×××××/豫R×××××挂XX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杨XX驾驶的京M×××××号北京XX小型轿车在被告安X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李XX驾驶的京L×××××号小型客车在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张XX驾驶的津N×××××号XX菱牌小型客车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程XX驾驶的冀R×××××号北京XX小型轿车在被告XX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为此,要求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1816元。
被告杨X、XXXX公司辩称,杨X系XXXX公司雇佣的司机,杨X在雇佣活动中致XX损害,原告的损失应由XXXX公司予以承担。XXXX公司的车辆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该保险公司应对原告进行赔偿。
被告XX公司辩称,该公司依据本院(2013)馆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第382号民事判决书、第899号民事判决书已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主、挂车一体使用,赔偿数额应以主车保险金额50万元为限,该交通事故造成多XX受伤,应当为其他受害XX预留保险金份额。该公司不承担诉讼费。
被告涂X辩称,原告免费搭乘其驾驶的车辆回家,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杨XX辩称,其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安X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安XXX公司辩称,其对事故事实和所承保的车辆保险情况无异议,同意依法赔偿原告的损失。判决时应预留其他受害XX的保险金份额。诉讼费不予承担。
被告李XX辩称,原告的损失应由各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其驾驶的车辆未与原告乘坐的车辆接触,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XX公司辩称,该公司承保的李XX的车辆与原告乘坐的车辆未接触,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共计17.2万元,该数额是对所有受害XX的赔偿限额。
被告张XX辩称,其驾驶的车辆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的损失应由该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XX公司辩称,该公司同意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诉讼费不予承担。
被告程XX辩称,其不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所驾车辆在被告XX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由该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XXXX公司辩称,该公司承保的程XX驾驶的车辆未与原告乘坐的车辆接触,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邯郸支队馆陶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交通事故的事实及事故当事XX各方应负的责任。2、京N×××××号北京XX小型客车信息表、涂X的驾驶证,证明该车的车主系杨XX,涂X具有驾驶资格。3、豫R×××××/豫R×××××挂XX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杨X的驾驶证,该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单,证明该车登记车主为被告XXXX公司,杨X具有驾驶资格。该车主、挂车均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主、挂车两份交强险责任限额为24.4万元,主车商业三者险赔偿金额为50万元,挂车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30万元,均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4、京M×××××号北京XX小型轿车行驶证、杨XX的驾驶证、该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单,证明该车登记车主为被告杨XX,杨XX具有驾驶资格。该车在被告安X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万元,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30万元,且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5、京L×××××号XX菱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李XX的驾驶证、该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单,证明该车登记车主为被告李XX,李XX具有驾驶资格。该车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万元,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5万元,且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6、津N×××××号XX菱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张XX的驾驶证、该车交强险保单,证明该车登记车主为被告张XX,张XX具有驾驶资格。该车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7、冀R×××××号北京XX小型轿车行驶证,程XX的驾驶证,该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单,证明该车登记车主为被告程XX,程XX具有驾驶资格。该车在被告XX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万元,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且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8、馆陶县中医院门诊收费收据、住院收费收据,证明原告在该医院住院21天,花去医疗费36668.08元。
本案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杨X、XXXX公司、XX公司、涂X、杨XX、安XXX公司、李XX、XX公司、张XX、程XX、XXXX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当事XX的陈述、举证、质证及上述有效证据,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1月17日8时33分,杨X驾驶豫R×××××/豫R×××××挂XX牌半挂货车,沿大广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688KM+700M时,因自车事故停车于第一车道内,随后涂X驾驶京N×××××号北京XX小型客车、杨XX驾驶京M×××××号北京XX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此,两车减速时京M×××××号小型轿车先与京N×××××号小型客车追尾碰撞,后京N×××××号小型客车与豫R×××××/豫R×××××挂货车尾部碰撞,形成第一次碰撞。造成京N×××××号小型客车驾驶XX涂X、乘车XX杨XX、涂XX、万X、京M×××××号小型轿车驾驶XX杨XX、乘车XX杨XX、涂XX、杨XX八XX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随后李XX驾驶京L×××××XX菱牌小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前部与京M×××××号小型轿车尾部碰撞,形成第二次碰撞,造成京L×××××号小型客车驾驶XX李XX、乘车XX张XX、李XX、耿XX、李XXXX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同时加重第一次撞击的损害后果。随后张XX驾驶津N×××××号XX菱牌小型客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停于京L×××××号小型客车右后侧,随后程XX驾驶冀R×××××号北京XX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此,与津N×××××号XX菱牌小型客车左后侧碰撞,引发第三次撞击,具体情况为:津N×××××号XX菱牌小型客车受力前移,左前部与京L×××××号小型客车右后部碰撞,后津N×××××号XX菱牌小型客车车身旋转,左侧与冀R×××××号小型轿车左侧刮撞,右前部与京L×××××号小型客车右前侧碰撞,右后部与前方厢式货车(车损轻微)左后侧碰撞,冀R×××××号小型轿车前移时与右侧大型客车(车损轻微)刮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同时加重前两次撞击的损害后果。本次事故三次撞击共造成京N×××××号小型客车乘坐XX杨XX、京M×××××号小型轿车乘坐XX杨XX两XX死亡,京N×××××号小型客车驾驶XX涂X、乘车XX涂XX、万X、京M×××××号小型轿车驾驶XX杨XX、乘车XX涂XX、杨XX、京L×××××号小型客车驾驶XX李XX、乘车XX张XX、李XX、耿XX、李XX11XX受伤,六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邯郸支队馆陶大队认定,在第一次撞击中,驾驶XX杨XX、涂X共同承担主要责任,杨X承担次要责任,其他XX员无责任;在第二次撞击中,李XX承担全部责任,其他XX员无责任;在第三次撞击中,程XX承担全部责任,其他XX员无责任。事故当天,原告系无偿搭乘涂X驾驶的车辆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原告万X受伤后被送到馆陶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1天,花去医疗费36668.08元。
另查明,杨X驾驶的豫R×××××/豫R×××××挂XX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为被告XXXX公司,该车主、挂车均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主、挂车两份交强险责任限额为24.4万元,主车商业三者险赔偿金额为50万元,挂车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30万元,均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杨XX驾驶的京M×××××号北京XX小型轿车车主为其本XX,该车在被告安X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万元,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30万元,且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李XX驾驶的京L×××××号XX菱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为其本XX,该车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万元,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5万元,且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张XX驾驶的津N×××××号XX菱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为其本XX,该车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程XX驾驶的冀R×××××号北京XX小型轿车车主为其本XX,该车在被告XX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万元,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且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该起交通事故除造成本案原告损伤外,还造成受害XXXXXX公司、涂X、涂XX、杨XX、杨XX的近亲属、杨XX、杨XX的近亲属、涂XX、杨XX、李XX、张XX、李XX损失,且均另案提起诉讼。诉讼中,经本院多次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本案事故车辆均投保了交强险,原告的损失为三次撞击所造成,第一次撞击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XX公司、安XXX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进行赔偿。第二次撞击加重第一次撞击的损害后果,根据事故责任方的责任大小,应由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进行赔偿,被告XX公司、安XXX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对原告进行赔偿。第三次撞击加重第一、第二次撞击损害后果,根据事故责任方的责任大小,应由被告XXXX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进行赔偿,被告XX公司、安XXX公司、XX公司、XX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对原告进行赔偿。原告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事故责任方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经确认原告的损失为:1、医疗费36668.08元。2、误工费参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13564元/年÷365天×21天=780.39元。3、护理费参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13564元/年÷365天×21天=780.39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21天=1050元。以上共计39278.86元。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未提交侵权行为造成其严重后果的证据,故不予支持。
一、三次碰撞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问题。
1、三次碰撞除造成原告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37718.08元外,还造成涂X损失17106.26元、涂XX损失23837元、杨XX损失85936.26元、杨XX的近亲属损失103.6元、涂XX损失13333.85元、杨XX损失8552.25元、李XX损失3504.9元、张XX损失20469元、李XX损失27172.35元。
第一次碰撞中参与分配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受害XX为原告和涂X、涂XX、杨XX、杨XX的近亲属、涂XX、杨XX。1、被告XX公司作为杨X驾驶的机动车交强险保险XX,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20000元内对原告和涂X、涂XX、杨XX、杨XX的近亲属、涂XX、杨XX进行赔偿,对原告的赔偿数额根据原告的损失与各受害XX损失总和的比例确定为20000元×37718.08元÷(37718.08元+17106.26元+23837元+85936.26元+103.6元+13333.85元+8552.25元)=4042.9元。2、被告安XXX公司作为杨XX驾驶的机动车交强险保险XX,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对原告和涂X、涂XX进行赔偿,对原告的赔偿数额根据原告的损失与各受害XX损失总和的比例确定为10000元×37718.08元÷(37718.08元+17106.26元+23837元)=4795元。本次撞击二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共计8837.9元。
第二次碰撞中参与分配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受害XX为原告和涂X、涂XX、杨XX、杨XX的近亲属、涂XX、杨XX、李XX、张XX、李XX。1、被告XX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2000元内对原告和涂X、涂XX、杨XX、杨XX的近亲属、涂XX、杨XX、李XX、张XX、李XX进行赔偿,对原告的赔偿数额根据原告的损失与各受害XX损失总和的比例确定为2000元×37718.08元÷(37718.08元+17106.26元+23837元+85936.26元+103.6元+13333.85元+8552.25元+3504.9元+20469元+27172.35元)=317.31元。2、被告安XXX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内对原告和涂X、涂XX、李XX、张XX、李XX进行赔偿,对原告的赔偿数额根据原告的损失与各受害XX损失总和的比例确定为1000元×37718.08元÷(37718.08元+17106.26元+23837元+3504.9元+20469元+27172.35元)=290.57元。3、被告XX公司作为李XX驾驶的机动车交强险保险XX,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对原告和涂X、涂XX、杨XX、杨XX的近亲属、涂XX、杨XX进行赔偿,对原告的赔偿数额根据原告的损失与各受害XX损失总和的比例确定为10000元×37718.08元÷(37718.08元+17106.26元+23837元+85936.26元+103.6元+13333.85元+8552.25元)=2021.47元。本次撞击三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共计2629.35元。
第三次碰撞中参与分配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受害XX为原告和涂X、涂XX、杨XX、杨XX的近亲属、涂XX、杨XX、李XX、张XX、李XX。⑴、被告XX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2000元内对原告和涂X、涂XX、杨XX、杨XX的近亲属、涂XX、杨XX、李XX、张XX、李XX进行赔偿,对原告的赔偿数额根据原告的损失与各受害XX损失总和的比例确定为2000元×37718.08元÷(37718.08元+17106.26元+23837元+85936.26元+103.6元+13333.85元+8552.25元+3504.9元+20469元+27172.35元)=317.31元。⑵、被告安XXX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内对原告和涂X、涂XX、李XX、张XX、李XX进行赔偿,对原告的赔偿数额根据原告的损失与各受害XX损失总和的比例确定为1000元×23837元÷(37718.08元+17106.26元+23837元+3504.9元+20469元+27172.35元)=290.57元。⑶、被告XX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内对原告和涂X、涂XX、杨XX、杨XX的近亲属、涂XX、杨XX进行赔偿,对原告的赔偿数额根据原告的损失与各受害XX损失总和的比例确定为1000元×37718.08元÷(37718.08元+17106.26元+23837元+85936.26元+103.6元+13333.85元+8552.25元)=202.15元。⑷、被告XX公司作为张XX驾驶的机动车交强险保险XX,应在交强险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内对原告和涂X、涂XX、杨XX、杨XX的近亲属、涂XX、杨XX、李XX、张XX、李XX进行赔偿,对原告的赔偿数额根据原告的损失与各受害XX损失总和的比例确定为1000元×37718.08元÷(37718.08元+17106.26元+23837元+85936.26元+103.6元+13333.85元+8552.25元+3504.9元+20469元+27172.35元)=158.66元。⑸、被告XXXX公司作为程XX驾驶的机动车交强险保险XX,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对原告和涂X、涂XX、杨XX、杨XX的近亲属、涂XX、杨XX、李XX、张XX、李XX进行赔偿,对原告的赔偿数额根据原告的损失与各受害XX损失总和的比例确定为10000元×37718.08元÷(37718.08元+17106.26元+23837元+85936.26元+103.6元+13333.85元+8552.25元+3504.9元+20469元+27172.35元)=1586.57元。本次撞击XX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共计2555.26元。
2、三次碰撞除造成原告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1560.78元外,还造成涂X损失817.56元、涂XX损失891.88元、杨XX的近亲属损失799151元、杨XX损失128314.7元、杨XX的近亲属损失799151元、涂XX损失2029.4元、杨XX损失169354.3元、李XX损失594.58元、张XX损失37049.03元、李XX损失66012.99元。
第一次碰撞中参与分配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受害XX为原告和涂X、涂XX、杨XX、杨XX的近亲属、涂XX、杨XX。⑴、被告XX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220000元内对原告和涂X、涂XX、杨XX的近亲属、杨XX、杨XX的近亲属、涂XX、杨XX进行赔偿,对原告的赔偿数额根据原告的损失与各受害XX损失总和的比例确定为20000元×1560.78元÷(1560.78元+817.56元+891.88元+799151元+128314.7元+799151元+2029.4元+169354.3元)=180.6元。⑵、被告安XXX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对原告和涂X、涂XX、杨XX的近亲属进行赔偿,对原告的赔偿数额根据原告的损失与各受害XX损失总和的比例确定为110000元×1560.78元÷(1560.78元+817.56元+891.88元+799151元)=213.96元。本次撞击二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共计394.56元。
第二次碰撞中参与分配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受害XX为原告和涂X、涂XX、杨XX的近亲属、杨XX、杨XX的近亲属、涂XX、杨XX、李XX、张XX、李XX。⑴、被告XX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22000元内对原告和涂X、涂XX、杨XX的近亲属、杨XX、杨XX的近亲属、涂XX、杨XX、李XX、张XX、李XX进行赔偿,对原告的赔偿数额根据原告的损失与各受害XX损失总和的比例确定为22000元×1560.78元÷(1560.78元+817.56元+891.88元+799151元+128314.7元+799151元+2029.4元+169354.3元+594.58元+37049.03元+66012.99元)=17.13元。⑵、被告安XXX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内对原告和涂X、涂XX、杨XX的近亲属、李XX、张XX、李XX进行赔偿,对原告的赔偿数额根据原告的损失与各受害XX损失总和的比例确定为11000元×1560.78元÷(1560.78元+817.56元+891.88元+799151元+594.58元+37049.03元+66012.99元)=18.95元。⑶、被告XX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对原告和涂X、涂XX、杨XX的近亲属、杨XX、杨XX的近亲属、涂XX、杨XX进行赔偿,对原告的赔偿数额根据原告的损失与各受害XX损失总和的比例确定为110000元×1560.78元÷(1560.78元+817.56元+891.88元+799151元+128314.7元+799151元+2029.4元+169354.3元)=90.3元。本次撞击三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共计126.38元。
第三次碰撞中参与分配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受害XX为原告和涂X、涂XX、杨XX的近亲属、杨XX、杨XX的近亲属、涂XX、杨XX、李XX、张XX、李XX。⑴、被告XX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22000元内对原告和涂X、涂XX、杨XX的近亲属、杨XX、杨XX的近亲属、涂XX、杨XX、李XX、张XX、李XX进行赔偿,对原告的赔偿数额根据原告的损失与各受害XX损失总和的比例确定为22000元×1560.78元÷(1560.78元+817.56元+891.88元+799151元+128314.7元+799151元+2029.4元+169354.3元+594.58元+37049.03元+66012.99元)=17.13元。⑵、被告安XXX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内对原告和涂X、涂XX、杨XX的近亲属、李XX、张XX、李XX进行赔偿,对原告的赔偿数额根据原告的损失与各受害XX损失总和的比例确定为11000元×1560.78元÷(1560.78元+817.56元+891.88元+799151元+594.58元+37049.03元+66012.99元)=18.95元。⑶、被告XX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内对原告和涂X、涂XX、杨XX的近亲属、杨XX、杨XX的近亲属、涂XX、杨XX进行赔偿,对原告的赔偿数额根据原告的损失与各受害XX损失总和的比例确定为11000元×1560.78元÷(817.56元+891.88元+1560.78元+799151元+128314.7元+799151元+2029.4元+169354.3元)=9.03元。⑷、被告XX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内对原告和涂X、涂XX、杨XX的近亲属、杨XX、杨XX的近亲属、涂XX、杨XX、李XX、张XX、李XX进行赔偿,对原告的赔偿数额根据原告的损失与各受害XX损失总和的比例确定为11000元×1560.78元÷(1560.78元+817.56元+891.88元+799151元+128314.7元+799151元+2029.4元+169354.3元+594.58元+37049.03元+66012.99元)=8.56元。⑸、被告XXXX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对原告和涂X、涂XX、杨XX的近亲属、杨XX、杨XX的近亲属、涂XX、杨XX、李XX、张XX、李XX进行赔偿,对原告的赔偿数额根据原告的损失与各受害XX损失总和的比例确定为110000元×1560.78元÷(1560.78元+817.56元+891.88元+799151元+128314.7元+799151元+2029.4元+169354.3元+594.58元+37049.03元+66012.99元)=85.63元。本次撞击XX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共计139.3元。
原告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为39278.86元-8837.9元-2629.35元-2555.26元-394.56元-126.38元-139.3元=24596.11元。
二、对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承保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和事故责任XX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问题。
原告的损失为三次碰撞共同造成,每次碰撞中各事故车辆的驾驶XX所负事故责任有所不同,综合考虑每次碰撞造成的损失和事故责任XX的责任情况,对各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划分如下:第一次碰撞中,原告的损失分别扣除第二次和第三次碰撞造成的损失比例部分(第二和第三次造成原告的损失比例均为10%)后,由被告XX公司和被告安XXX公司分别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按相应比例进行赔偿。第二次碰撞加重第一次碰撞造成的损害后果,造成原告损失的比例确定为10%,李XX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XX公司应对该次碰撞造成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李XX承担,其他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次碰撞加重第一、第二次碰撞造成的损害后果,造成原告损失的比例确定为10%,被告程XX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XXXX公司应对该次碰撞造成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其他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次碰撞造成原告的损失为,总损失24596.11元扣除第二次碰撞造成的10%和第三次碰撞造成的10%后的损失,即24596.11元×(1-20%)=19676.89元,被告杨X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XX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按30%的比例进行赔偿,数额为19676.89元×30%=5903.07元。该数额未超过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80万元,被告杨X、XXXX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XX负事故同等主要责任,被告安XXX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按70%÷2=35%的比例进行赔偿,数额为19676.89元×35%=6886.91元。该数额未超过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30万元,被告杨XX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次碰撞造成原告的损失为24596.11元×10%=2459.61元,被告李XX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XX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进行赔偿。该次碰撞还造成受害XXXXXX公司损失4747.25元、涂X损失1121.83元、涂XX损失1548.96元、杨XX损失18351.26元、杨XX的近亲属损失46109.69元、杨XX损失19179.37元、杨XX的近亲属损失49550.2元、涂XX损失1013.22元、杨XX损失11148.28元,共计155229.67元,已超过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5万元。被告XX公司应按照原告的损失与各受害XX损失总和的比例对原告进行赔偿,赔偿数额为50000元×2459.61元÷155229.67元=792.25元。余额2459.61元-792.25元=1667.36元,应由被告李XX承担。
第三次碰撞造成原告的损失为24596.11元×10%=2459.61元,被告程XX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XXXX公司应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按此数额对原告进行赔偿,该损失未超过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50万元,故被告程XX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涂X驾驶车辆拉载原告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应负有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义务,以确保车上XX员安全。在事故中涂X负同等主要责任,主观存在重大过失,但鉴于其让万X的好意同乘,可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故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20%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为19676.89元×20%=3935.38元。
被告XX公司提出主、挂车一体使用,赔偿数额应以主车保险金额为限的辩解意见与法不符,不予采纳。被告李XX和被告XX公司提出李XX的车辆与原告乘坐的车辆未接触,二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被告程XX提出其不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以及被告XXXX公司提出的该公司承保的程XX驾驶的车辆未与原告乘坐的车辆接触,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XX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XX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XX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XX民法院关于审理XX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XX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万X4892.38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万X5903.07元,共计10795.45元。
二、被告涂X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万X
3935.38元。
三、被告安XXX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万X5628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万X6886.91元,共计12514.91元。
四、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万X2322.95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万X792.25元,共计3115.2元。
XX、被告李XX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万X1667.36元。
六、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万X167.22元。
七、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万X1672.2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万X2459.61元,共计4131.81元。
八、驳回原告万X对被告杨X、社旗县XX公司、张XX、程XX的诉讼请求,和对被告中国XX公司、涂X、安XXX公司、李XX、中国XX公司、中国XX公司、中国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XX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XX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5元,由原告万X负担1266元,被告中国XX公司负担246元,被告涂X负担90元,被告安XXX公司负担286元,被告李XX负担38元,被告中国XX公司负担71元,被告中国XX公司负担4元,被告中国XX公司负担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XX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XX的XX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XX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彦
审 判 员 李XX
代理审判员 王XX
书 记 员 韩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XX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XX造成XX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XX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XX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XX、行XX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XX、行XX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XX、行XX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XX、行XX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XX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XX同时起诉侵权XX和保险公司的,XX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XX予以赔偿。
被侵权XX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XX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XX民法院关于审理XX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XX遭受XX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XX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XX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XX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XX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XX死亡的,赔偿义务XX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XX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XX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中华XX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