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XX。
委托代理人朱XX,河南XX律师。
被告李XX。
本院受理原告赵XX诉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赵XX负担。
审 判 长 李 杰
人民陪审员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马XX
书 记 员 张XX
朱秩成律师
原告赵XX。
委托代理人朱XX,河南XX律师。
被告李XX。
本院受理原告赵XX诉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赵XX负担。
审 判 长 李 杰
人民陪审员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马XX
书 记 员 张XX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