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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XX与王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朱秩成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孔XX,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XX,河南XX律师,代为立案,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被告王XX,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XX诉被告王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孔XX于2015年7月3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XX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XX负担。


审判员  孙XX



书记员  杨XX


  • 2015-07-06
  •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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