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XX,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XX,河南XX律师,代为立案,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被告王XX,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XX诉被告王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孔XX于2015年7月3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XX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XX负担。
审判员 孙XX
书记员 杨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