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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李XX、游XX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40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颜华兵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农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邬XX。


被告李XX,农民。


被告游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颜华兵,湖北XX律师。


被告XX公司。负责人李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XX,湖北XX律师。


被告中XX公司。负责人陈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XXX。


原告李XX诉被告李XX、游XX、XX公司、中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XX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7月8日,原告李X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4元(已减半),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 郑XX



书记员 向小平


  • 2015-07-08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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