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农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邬XX。
被告李XX,农民。
被告游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颜华兵,湖北XX律师。
被告XX公司。负责人李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XX,湖北XX律师。
被告中XX公司。负责人陈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XXX。
原告李XX诉被告李XX、游XX、XX公司、中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XX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7月8日,原告李X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4元(已减半),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 郑XX
书记员 向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