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滨江西XX。
法定代表人俞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X,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XX。
委托代理人周XX。
上诉人江阴XX公司与被上诉人吴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澄滨民初字第0990号民事判决。江阴XX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吴XX的委托代理人周XX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江阴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阴XX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撤回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7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上诉人江阴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薛崴
代理审判员 李杨
代理审判员 李X
书 记 员 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