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5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万XX。
委托代理人丁XX、张X,上海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X。
委托代理人郭X、崔X,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XX。
委托代理人汤XX,上海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XX。
委托代理人唐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田XX。
委托代理人余XX,上海XX律师。
上诉人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6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XX、被上诉人黄XX及其委托代理人崔X、被上诉人南京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XX、被上诉人中国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XX、被上诉人胡XX及其委托代理人汤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公司和被上诉人胡XX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上诉人XX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中国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XX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04.50元,由上诉人中国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伊红
代理审判员 朱红卫
代理审判员 赵XX
书 记 员 龚 轶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