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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罗XX与段XX、王XX、王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苟占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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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XX,女,生于1969年6月16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罗XX,男,生于1968年10月17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上述二原告之委托代理人苟XX,四川XX律师。


被告段XX,男,生于1994年8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王XX,男,生于1968年7月22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王XX,男,生于1990年6月10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罗XX诉被告段XX、王XX、王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XX、罗XX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XX、罗XX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XX、罗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9元,由原告郭XX、罗XX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肖XX



书记员  陈XX


  • 2014-02-08
  • 广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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