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M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XX,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XX,男。
委托代理人曾秋军,广东XX律师。
上诉人XX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易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XXXX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XX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XXXX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XX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 婷
代理审判员 罗 巧
代理审判员 沈XX
书 记 员 杨XX(兼)
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