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轩X,女,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代理人:迟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XX,安徽XX律师。
被告:夏X,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代理人:时玲,安徽XX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轩X诉被告夏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轩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交纳),仍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章XX
书记员代 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