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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XX与上海XX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迟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田XX,男,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代理人:张X,安徽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迟X,安徽XX律师。


本院受理田XX与被告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田XX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


代理审判员  周春艳



书 记 员  宋XX


  • 2014-11-27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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