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XX,男,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代理人:张X,安徽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迟X,安徽XX律师。
本院受理田XX与被告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田XX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
代理审判员 周春艳
书 记 员 宋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