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合肥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XX,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XX,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蚌埠市葡京娱乐休闲俱乐部。
法定代表人:余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迟X,安徽XX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XX公司诉被告蚌埠市葡京娱乐休闲俱乐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75元,减半收取48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施 君
审 判 员 章一鸣
人民陪审员 张XX
书记 员代 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