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蚌埠市XX路平安汽车快修俱乐部业主,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孙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迟X,安徽XX律师。
被告:徐XX,男,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徐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李XX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肖X
书记员 施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