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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XX公司与柳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03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飞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湖北省XX公司,住所地:十堰市XX。


法定代表人段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飞,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代为签署、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执行。


被告柳X。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XX公司诉被告柳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省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8元,实际收取307元,由原告湖北省XX公司承担。


助理审判员 吕 杰



书 记 员 陈怡然


  • 2014-04-22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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