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省XX公司,住所地:十堰市XX。
法定代表人段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飞,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代为签署、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执行。
被告柳X。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XX公司诉被告柳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省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8元,实际收取307元,由原告湖北省XX公司承担。
助理审判员 吕 杰
书 记 员 陈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