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蚌埠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迟X,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XX公司诉被告蚌埠市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59元,减半收取78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章XX
书记员代 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