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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XX公司与蚌埠市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迟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安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蚌埠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迟X,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XX公司诉被告蚌埠市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59元,减半收取78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章XX



书记员代 锐


  • 2014-10-16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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