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
委托代理人刘凯,上海XX律师。
被告朱XX。
被告李XX。
原告杨XX与被告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0日受理后,根据原告申请追加李XX为本案的被告,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XX、李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3月15日,被告朱XX向原告借款4,000元。2008年7月,被告朱XX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08年9月至10月间,被告朱XX以其弟弟要买车为由又向原告借款40,000元。2008年12月19日,被告朱XX对上述借款立下两份借条,借款金额分别为100,000元和44,000元。现上述借款被告分文未归还。因两被告为夫妻关系,被告李XX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归还上述借款并支付利息(自2009年4月1日至判决生效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朱XX和被告李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12月19日,被告朱XX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杨XX现金人民币肆万肆仟元正,还款期为2009年3月30日。同日,被告朱XX又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杨XX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正,还款期为2009年2月28日。上述借款被告分文未归还。
以上事实,有借条两份、结婚登记摘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持有的由被告朱XX亲笔所写的借条的内容,可以确认原告与被告朱XX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借款金额为144,000元。被告朱XX应按照约定及时归还借款,现被告拖欠至今,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XX、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XX借款人民币144,000元;
二、被告朱XX、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XX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144,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09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32元,由被告朱XX、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霞
代理审判员
盛XX
代理审判员
张XX
书 记 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