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男,1948年2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XX。
被告:陈X,女,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迟X,安徽XX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周X诉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X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周春艳
书 记 员 宋XX
迟涛律师
原告:周X,男,1948年2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XX。
被告:陈X,女,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迟X,安徽XX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周X诉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X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周春艳
书 记 员 宋XX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