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X,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代理人:迟X,安徽XX律师。
被申请人:刘XX,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申请人:顾XX,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
申请人刘X因与被申请人刘XX、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两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涂山西XX#-工地6-2-3-7#房屋,并提供曹XX购买的位于本市绿地世纪城XX第6#2单元13层1302室房屋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
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刘XX、顾XX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涂山西XX#-工地6-2-3-7#房屋;
二、查封曹XX购买的位于本市绿地世纪城XX第6#2单元13层1302室房屋。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崇XX
书记员 崔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