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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与刘XX、顾XX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 债权债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迟涛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人:刘X,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代理人:迟X,安徽XX律师。


被申请人:刘XX,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申请人:顾XX,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


申请人刘X因与被申请人刘XX、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两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涂山西XX#-工地6-2-3-7#房屋,并提供曹XX购买的位于本市绿地世纪城XX第6#2单元13层1302室房屋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


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刘XX、顾XX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涂山西XX#-工地6-2-3-7#房屋;


二、查封曹XX购买的位于本市绿地世纪城XX第6#2单元13层1302室房屋。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崇XX



书记员  崔XX


  • 2015-01-26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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