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XX,男,汉族,1982年5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代理人:迟X,安徽XX律师。
被告:蚌埠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朱XX,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代理人:孙XX,安徽XX律师。
原告:蚌埠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XX,该公司负责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尹XX,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原告丁XX蚌埠市XX公司诉被告蚌埠XX公司、朱XX中国XX公司、中国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张 磊
书 记 员 杨 璐
代理审判员 张 磊
书 记 员 刘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