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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重庆XX公司、重庆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沙法民初字第0883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朱彦熹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男,195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朱彦熹,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XX,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XX,组织机构代码066XXXX7222-7。


法定代表人黄XX,重庆XX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XX4-7#,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李X,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重庆XX公司、重庆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XX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XX负担。


审 判 长  左庆凯


代理审判员  张 娟


人民陪审员  唐金玉



书 记 员  朱XX


  • 2014-11-26
  •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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