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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与重庆XX公司、重庆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沙法民初字第0504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朱彦熹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黄XX,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代理人朱彦熹,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XX,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井口村复兴XX,组织机构代码592XXXX7560-5。


法定代表人周XX,重庆XX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XX121-6-4-1#,组织机构代码696XXXX8221-2。


法定代表人张XX,重庆XX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X,女,重庆XX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与被告重庆XX公司、被告重庆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于2014年9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黄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刘畅



书 记 员  陈玲


  • 2014-10-20
  •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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