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代理人朱彦熹,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XX,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井口村复兴XX,组织机构代码592XXXX7560-5。
法定代表人周XX,重庆XX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XX121-6-4-1#,组织机构代码696XXXX8221-2。
法定代表人张XX,重庆XX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X,女,重庆XX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与被告重庆XX公司、被告重庆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于2014年9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黄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刘畅
书 记 员 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