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X,男,生于1962年5月19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文X(文X长子),男,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朱彦熹,重庆XX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鲜XX,该支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X与被告付X、杨X、贺XX、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文X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付X、杨X的起诉,本院当庭裁定准许。2012年11月27日,原告文X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文X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文X负担。
审 判 长 刘 浏
人民陪审员 黄晓琼
人民陪审员 姜XX
书 记 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