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X与重庆璧山县璧泉街道鹰嘴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璧法民初字第0179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朱彦熹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男,汉族,生于1986年4月21日,住重庆市璧山县。


委托代理人朱彦熹、代XX,重庆XX律师。


被告璧山县璧泉街道鹰嘴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吴X,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XX,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24日,住重庆市璧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与被告璧山县璧泉街道鹰嘴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X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



书 记 员  吴XX


  • 2014-05-22
  • 璧山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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