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男,汉族,生于1986年4月21日,住重庆市璧山县。
委托代理人朱彦熹、代XX,重庆XX律师。
被告璧山县璧泉街道鹰嘴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吴X,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XX,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24日,住重庆市璧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与被告璧山县璧泉街道鹰嘴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X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
书 记 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