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XX,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
委托代理人朱彦熹,重庆XX律师。
被申请人陈XX,男,195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XX申请宣告陈XX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陈XX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XX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陈XX撤回宣告陈XX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
代理审判员 王 健
书 记 员 冉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