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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公司与吴XX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綦法民初字第0367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朱彦熹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大江西XX,组织机构代码304XXXX9856-9。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彦熹,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XX,重庆XX律师。


被告吴XX,男,1971年月10日18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诉被告吴XX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XX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陈XX


  • 2015-07-13
  • 綦江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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