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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诉陈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3)宜宾民初字第170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世友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陈世友,四川XX律师。


被告:陈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陈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  黄XX



书记员  刘XX


  • 2013-08-19
  • 宜宾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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