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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诉宜宾XX公司商品房预售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知识产权
  • (2012)宜宾民初字第152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世友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吴X。


委托代理人陈世友,四川XX律师。


被告宜宾XX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临江XX,组织机构代码720XXXX4231-0。


法定代表人廖XX,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诉被告宜宾XX公司商品房预售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X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98元,减半收取2149元,由原告吴X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赵XX


  • 2012-08-21
  • 宜宾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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