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唐XX诉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2)宜宾民初字第73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世友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唐XX。


委托代理人:陈世友,四川XX律师。


被告:张XX。


委托代理人:刘XX,宜宾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XX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须先行认定张XX的行为能力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未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唐XX负担。


审判员 尹XX



书记员 李XX


  • 2012-04-17
  • 宜宾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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