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陈世友,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四川XX律师。
被告文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文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文XX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文XX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XX住房一套(产权证字号为宜宾市翠屏区字第001XXXX0738号,建筑面积为144.98平方米),交由被告文XX保管使用。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转让、赠予;不得设定抵押等他项权登记。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XX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