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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文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宜珙民保字第16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世友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陈世友,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四川XX律师。


被告文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文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文XX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文XX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XX住房一套(产权证字号为宜宾市翠屏区字第001XXXX0738号,建筑面积为144.98平方米),交由被告文XX保管使用。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转让、赠予;不得设定抵押等他项权登记。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XX



书记员  张XX


  • 2014-08-21
  • 珙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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