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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吴XX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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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X,女,1976年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代理人:迟X,安徽XX律师。


被申请人:吴X,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住址。


申请人王X因与被申请人吴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吴X名下的坐落于蚌埠市山水华庭61号楼1层东XX(房地权证蚌私字第439402号),并提供杨XX名下的坐落于本市瑞城XX楼1-6-2号房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439293号)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吴X名下的坐落于蚌埠市山水华庭61号楼1层东XX(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


二、查封杨XX名下的坐落于本市瑞城XX楼1-6-2号房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崇仪梅


审判员  陈国琨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崔XX


  • 2015-02-09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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