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X,女,1976年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代理人:迟X,安徽XX律师。
被申请人:吴X,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住址。
申请人王X因与被申请人吴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吴X名下的坐落于蚌埠市山水华庭61号楼1层东XX(房地权证蚌私字第439402号),并提供杨XX名下的坐落于本市瑞城XX楼1-6-2号房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439293号)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吴X名下的坐落于蚌埠市山水华庭61号楼1层东XX(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
二、查封杨XX名下的坐落于本市瑞城XX楼1-6-2号房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崇仪梅
审判员 陈国琨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崔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