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女,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魏XX,北京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鲍夏莹,北京XX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代理人陈X,福建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元,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吴X负担。
审判员 林XX
书记员 鲍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