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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XX与启东市XX厂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通中民终字第151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秦建歆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启东市XX厂,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海XX。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强XX。


委托代理人秦建歆,江苏XX律师。


上诉人启东市XX厂因与被上诉人强XX劳动争议两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3)启民初字第2251号、第2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启东市XX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两案按上诉人启东市XX厂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泊霖


审 判 员  王建勋


代理审判员  吕 敏



书 记 员  张XX


  • 2014-08-06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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