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启东市XX厂,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海XX。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强XX。
委托代理人秦建歆,江苏XX律师。
上诉人启东市XX厂因与被上诉人强XX劳动争议两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3)启民初字第2251号、第2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启东市XX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两案按上诉人启东市XX厂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泊霖
审 判 员 王建勋
代理审判员 吕 敏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