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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X与严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5)崇港民初字第0023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秦建歆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董XX。


委托代理人秦建歆,江苏XX律师。


被告严X。


原告董XX与被告严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XX及其委托代理人秦建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XX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上半年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董某乙。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也未建立互敬互爱的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发现被告与他人的暧昧短信,原告多次规劝被告都置若罔闻,双方经常争吵致使矛盾加剧,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严X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相识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董某乙。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一度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夫妻关系趋于紧张。2015年4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及婚后一度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一些生活琐事而产生矛盾,夫妻关系趋于紧张,但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加强沟通,珍惜夫妻感情,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董XX要求与被告严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由原、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XX闸支行,账号:47×××82)。


审判员  李X



书记员  凌雁


  • 2015-06-04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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