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重庆XX公司与重庆市北碚区环保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渝北法环行初字第0000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朱彦熹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澄江XX,组织机构代码688XXXX2037-3。


法定代表人贾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彦熹,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XX,组织机构代码009XXXX9820-2。


法定代表人苟渊,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XX,泰和XX律师。


原告重庆XX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XX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重庆XX公司书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沈远东


代理审判员  陈 果


人民陪审员  朱锡林



书 记 员  陈XX


  • 2014-07-31
  • 渝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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