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澄江XX,组织机构代码688XXXX2037-3。
法定代表人贾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彦熹,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XX,组织机构代码009XXXX9820-2。
法定代表人苟渊,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XX,泰和XX律师。
原告重庆XX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XX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重庆XX公司书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沈远东
代理审判员 陈 果
人民陪审员 朱锡林
书 记 员 陈XX